很多员工认为,公司把我开了需要向我支付N+1的赔偿,理由是公司无理由把我开除,未提前30天通知我,除了向我支付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外,还需要额外向我支付一个月工资。其实这个理解是错误的,N 2N N+1有本质的区别,下面我将分别说明。当然也有很多用人单位认为把员工开了只要给他N+1赔偿就可以了,这个理解也是错的。
一、关于“N”,指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哪些情形下企业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8、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至11中情形,用人单位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12、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的。
13、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的。
14、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的。
15、其他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
12至15中情形属于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需符合相关条件,并通知工会和劳动行政部门。
16、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
17、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18、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19、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也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关于“2N”,指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里指的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二倍。
三、关于“N+1”,指无过失性解除,企业三种情况下企业应当提前30天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关系,“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即“1”。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因此,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或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并不是向员工支付N+1赔偿,需要向员工支付2N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