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老伯是上海浦东的一位老人,他终身未婚,也没有子女。他在2018年去世后,留下了一套价值不菲的房产。然而,他的遗嘱却不知所踪,这让他的8名亲戚都觊觎起了这套房子。
![]() 刘老伯有三个兄弟姐妹,但都已经先后去世。他们各自有两个孩子,分别是刘老伯的外甥和侄女。其中一个侄女叫朱女士,她声称自己是刘老伯唯一的继承人,因为她和刘老伯关系最好,经常照顾他的生活。 但其他7名亲戚并不服气,他们认为朱女士是想独吞刘老伯的财产,没有考虑到其他人的感受。他们联合起诉朱女士,要求法院按照《民法典》规定的继承顺序和份额进行分配。 这样一来,原本应该是家庭内部解决的问题,就变成了一场复杂而激烈的官司。 ![]()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首先要确定刘老伯是否有遗嘱。如果有遗嘱,那么遗嘱应当是刘老伯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内容。如果没有遗嘱,那么就要按照《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和份额进行分配。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第1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在本案中,刘老伯没有配偶、子女和父母,所以他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存在。因此,他的8名亲戚都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按照《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同一顺序内各个等级间或同一个等级内各个成员间均等分割遗产。”这意味着刘老伯的房产应该平均分给他的8名亲戚。 但朱女士不服这样的判决,她认为自己应该多得一些份额,因为她对刘老伯有特殊贡献。她提出了两个理由:一是她是刘老伯最喜欢的侄女;二是她经常给刘老伯送饭、洗衣、陪聊等。 对此,法院认为朱女士所说的特殊贡献,并不能构成增加其遗产份额或优先受遗赠权利的依据。因为这些都属于家庭成员之间正常应尽的义务和情感交流,并不足以证明刘老伯对朱女士有特别偏爱或赠与意愿。而且,在本案中也没有其他证据表明刘老伯曾经明确表示过要把房产留给朱女士。 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朱女士的诉求,并确认了原审判决。这样一来,在经过了长达两年多的官司之后,刘老伯留下来的房产最后被平均分给了他8名亲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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