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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在不懂装懂了,去看看《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我一直发觉你很多东西根本不懂的,故意引导违法的说法,很多说法是明显有利于物业服务企业,但是违法的啊,是宁波市物业协会的水军吧,还要出来秀啊 |
发表于 2023/04/13 08:32:20 来自 浙江宁波
发表于 2023/04/13 12:54:50 来自 浙江宁波
最后编辑时间: 2023/04/13 13:21:50
发表于 2023/04/13 13:12:39 来自 浙江宁波
《宁波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物业服务收费方式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将物业服务费、水电分摊费、专用车位管理费和由其经营管理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收益及使用等收支明细情况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并每年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信息宣传栏等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布,接受业主监督。经业主大会决定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经营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信息宣传栏等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布收支明细情况。
水军多学点法,别一味偏向物业,为了钱别将脸都不要,当然也许你这种本来就没脸。 |
发表于 2023/04/13 21:29:35 来自 浙江宁波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将物业服务费、水电分摊费、专用车位管理费和由其经营管理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收益及使用等收支明细情况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并每年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信息宣传栏等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布,接受业主监督。
这货还在不懂装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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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东论 Android客户端
发表于 2023/04/13 21:36:31 来自 浙江宁波
懒得跟物业协会水军争了,这个应该是物业协会专门做宣传的人员,年纪应该是超过50了,很多说法是2010左右物权法时代的提法,跟现在民法典时代提法有代沟,所以我一直感觉他很多说法明显不符合现在法律,还故作高深,极力偏袒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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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东论 Android客户端
发表于 2023/04/14 06:46:20 来自 安徽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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