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天很晚才看到这个通报,所以今天早上想给论坛的大家普个法 |
发表于 2023/05/12 08:57:03 来自 浙江宁波
热门发表于 2023/05/11 09:30:38 来自 浙江宁波
去B站看看完整的视频,而不是看通告,是小孩同行那个男的先骂人,打人也是小孩同行女先打,拍录像也是小孩同行的先拍。听听那个看不下去的东北大哥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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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5/11 21:48:42 来自 浙江宁波
1、如果你完整看了B站罗翔讲刑法的全套课程,无论你是不是学法律的,你一定能理解罗翔为什么受非法律人士的热爱。因为他从法理的根本上说清楚了:法律是约束正常人的,不是约束绝对理性人的。所以如果绝大多数正常人都认为结果应该是A,但是法官判了B,那问题肯定出在法律或者法官上,而不是代表了绝大多数正常人的老百姓身上。缺乏人性的法律就是错误的,这让我对法律有了更多的信任,也对实际的判例有了更多的包容。
2、整件事情上熊母及其朋友(警方通报是杨某某同行人,并没有标明身份),对于整件事件的推进,冲突的激化,具有很强的主动性和攻击性,建议没看过官方发布的所谓完整版5分钟视频的同学移步先去看下(由于是官方而非当事方发布的视频,我们可以理解为没有明显的偏向性),由于所有敏感对白被“哔”处理,但是从被“哔”的次数,以及双方的表情、声音大小、肢体语言,攻击方和防守方的角色非常明显。我理解所谓互殴,一定是双方都是攻击方和防守方,就像拳击一样,所以教互殴。如果全程有明显一方则攻击,另一方基本都在防守,那就是正当防卫。 3、有人认为杨只打了王一次,而王反击了两次,而且还是在列车长的面前。我觉得在列车长调解的时候反击,才是最正常的。因为杨攻击王也是当着列车长的面,那作为王某,在有了列车长调解的情况下还被攻击,只能认为不但调解无效,而且所谓公权力完全无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力,那追求自力救济是唯一途径,需要通过一定手段确保自己的合法权力不继续受到侵害,我觉得此时正常人的反击思维,肯定是反击,而且反击到对手害怕,不敢继续攻击我吧。而不能用绝对理性人的思维:杨某以10N的力打了王某一次,王某只能以不大于10N的力反击杨某一次。这种想法完全违背正当防卫的本意,也违背正常人的正常反应。 |
发表于 2023/05/11 11:51:31 来自 浙江宁波
你对公告的划分也不对。
20时34之前都是杨XX在先。1,杨XX的孩子吵闹在先,2,杨XX同行人辱骂王XX先,3,杨XX同行人用手机拍摄王XX先。20时34分后,确实王XX骂杨XX先,但是杨XX先动手挥的。所以四个阶段这么划分才是对的。 这按照宁波人的讲法,那先动手不是理亏吗?别人打我,我不还手,那我做不到, |
发表于 2023/05/11 16:15:31 来自 浙江宁波
女孩先骂人后被打再打人……真不知道你是否仔细看了你贴的警情通报,是杨某某同行人首先辱骂王某某,王某某是进行回骂,到你的陈述里却成了:女孩先骂人后被打再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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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5/11 19:06:01 来自 浙江宁波
人多欺负一个女孩,被骂被打不能还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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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东论 iPhone客户端
发表于 2023/05/12 16:58:41 来自 浙江宁波
发表于 2023/05/11 11:04:05 来自 浙江宁波
我就想知道,哪个人打人脸是用手背的?明显是对方用手挥向女孩,被女孩反手格挡一下罢了,这个通告明显是帮夫妻的忙,想想这是那对夫妻所在地的派出所,就见怪不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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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5/11 11:30:00 来自 浙江宁波
发表于 2023/05/11 14:34:09 来自 浙江宁波
个人看法: |
发表于 2023/05/11 20:35:43 来自 浙江宁波
普通网友对于该事件的影响力有限,对于这种涉及到法律层次的问题,还是应该交由律师进行分析,或许才能有真正的作用。受到诸多网友的邀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针对该事件进行详细的说明以及分析,让我们看到中国法学教授的作用。
罗翔教授认为:一个熊孩子不停的踹椅背。在你制止后,反而遭到孩子母亲的辱骂和掌掴,你会如何反应呢?难道是冷静理性的等待警察的处理? 各打50大板,似乎并不合法也不合理。年幼不代表没有错误,每个熊孩子的背后都有一个熊家长,家长方属于过错方,这孩子被指责后还辱骂他人,而且还先动手打人,手段明显过激,按照公安部的指导文件,将女方事后回击的行为,认定是正当防卫是合理的。 通罗翔教授的分析,才是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有理有据。我们每个人都不是完人,都不是所谓的机器,我们应当把问题的前因后果都弄清楚,并且放在当时的环境里面进行分析,不能单纯的认为动手就是互殴,明显缺乏常理。 |
发表于 2023/05/11 20:40:37 来自 浙江宁波
司法部与专家发声:女孩行为具有被动性不同于互殴,“各打五十大板”与建设法治社会相悖。对啊,法律是为了让打人者不敢打人,而不是让被打者不敢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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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5/11 22:23:35 来自 浙江宁波
发表于 2023/05/12 07:28:13 来自 浙江宁波
发表于 2023/05/12 10:44:20 来自 浙江宁波
发表于 2023/05/12 11:13:01 来自 浙江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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