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23/06/10 06:40:37 来自 浙江宁波
首先,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龙虾店打出99元4斤小龙虾,是否构成欺诈?因这对张女士权益的维护至关重要。
若按照广告字面的意思理解,龙虾店老板构成欺诈无疑,因其卖的东西就是加工熟的小龙虾,不能偷换概念,玩文字游戏,按生的龙虾价格卖龙虾。
对此,张女士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权利,要求龙虾店“退一赔三”。因张女士购买的龙虾总价为102元,按照3倍赔偿其可得到306元,但还未到500元,可增加惩罚性赔偿总额为500元。具体依据如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其次,《广告法》中第38条相关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本案而言,小龙虾店主的广告标语存在夸大成分,有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嫌疑,这其实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因买卖小龙虾是购买合同法律关系,其广告内容代表着店铺的要约邀请。
该邀请是面向不特定人做出的,消费者购买后,属于承诺,双方合同就已经成立,但合同属于非纸质版格式合同,在合同中并未做出99元4斤是活虾的特殊声明,因此对消费者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该龙虾店如果主张是4斤99元应当事先声明,而不是以此为噱头吸引眼球,诚然鲜活小龙虾已经卖到了30元一斤,加工后的小龙虾按照常理推断也不可能价值还减损降低了。
龙虾店老板娘积极给张女士退款并赔礼道歉的行为,是非常明智的,争取顾客的谅解,其实本质上是行使了合同解除权,以合同存在重大误解为由,经过与消费者友好协商,解除买卖合同,否则,如果张女士坚持的话,龙虾店肯定会承担赔偿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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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6/10 14:57:35 来自 浙江宁波
发表于 2023/06/09 21:05:18 来自 浙江宁波
发表于 2023/06/09 23:53:37 来自 浙江绍兴
发表于 2023/06/10 06:46:50 来自 浙江宁波
一直都这样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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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6/10 08:50:38 来自 浙江宁波
发表于 2023/06/10 10:01:43 来自 浙江
发表于 2023/06/10 11:47:07 来自 浙江宁波
不喜欢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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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6/10 15:56:41 来自 浙江宁波
发表于 2023/06/10 16:11:23 来自 浙江宁波
非常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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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6/10 18:26:38 来自 浙江宁波
就怕吃到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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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6/10 18:47:58 来自 浙江宁波
发表于 2023/06/10 19:27:10 来自 浙江宁波
发表于 2023/06/11 07:52:14 来自 浙江宁波
发表于 2023/06/11 10:28:19 来自 浙江宁波
发表于 2023/06/12 09:46:47 来自 浙江宁波
发表于 2023/06/12 15:22:36 来自 浙江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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