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浙电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北岸琴森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9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23)浙0205民初867 号。北岸琴森业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付浙江*星律师事务所律师。2024年1月10日晚由第五届北岸琴森业委会和社区召集业主,就判决书是否上诉浙电物业进行商讨,就判决书第十六页北岸琴森业委会明确表示自愿承担待确认金额的 50%即 51.13万一事,有业主向业委会委托的律师周*付提问,你周律师和业委会的哪一位,经过什么时间,经过什么样的程序,认可这51.13万?是你单独认可还是与业委会商量过的?周*付律师答复是我认可的,没有说是经过与业委会及其人员商议决定。业主有现场录音,让人叹为观止。作为被告(北岸业委会)律师有什么权力,去自愿承担50%即51.13万元的支出,让全体业主来买单,法院都认为该款未经业委会审批,审计确认有用途相同、相似款项发生,并作出合理性存疑,难以确认的认定,所以该项支出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但作为我们北岸业委会聘请的周*付律师,你有什么权力自己向法院明确表示自愿承担50%51.13万,我们的律师不是据理力争为北岸利益辩护,反而让原告浙电物业轻而易举获得51.13万收入,理由居然是便于矛盾纠纷的处理,有矛盾纠纷才上法庭的,就应该由法院来判定解决。责问被告律师,你是站在原告的立场上去自愿承担该支出吗?你还是被告北岸业委会的律师吗?还是原告浙电物业的律师?你是在为北岸业委会辩护?附 判决书第十五页部分内容:判决书第十六页部分内容: 判决书第十五页部分内容: ![]() 判决书第十六页部分内容: ![]() |
发表于 2024/01/18 21:05:24 来自 浙江宁波
这样说吧,首先这些维修项目是否真实存在,其次这个维修项目的金额市场价多少,最后才能决定这笔金额的付方。
在我看来,这个维修项目应该是真实存在的,像这么大的金额虚高有可能,但不太可能是没有任何的维修项目,编造一些的,必竟小区维修项目涉及金额大的能有几个项目,如果不涉及消防整改更换,电梯大维保,监控更换,路面的大型修补,墙体的修补之类外,很少有这么大的,前面这些没有的话,按北岸这个规模这个年份,一年估计正常维修项目60万左右吧。 另外其实也可以查帐,必竟维修项目,如果是物业自己维修,涉及的材料相应的发票,如果请第三方也应有发票,否则帐没法做。 还有,我对北岸的业委会很好奇,像我们半个月至一个月业委会与物业共同开一次例会:物业当月工作报告,下个月工作计划,申请维修更换的项目费用,已审批通过的项目维修更换结果,同时有会议记录,小区所有的维修更换每一笔都有帐可查,有证可查,超过5万的,全体业主大会通过(第三方投票,与第三方招标)。北岸业委会没有? 如果律师与业委会这样处理,在我看来,最大可能是项目真实,但大金额没有报业委会,长时间积累起来,帐目有,但因为没有审批就出一半的钱,各自承担一半。 如我们小区,刚开始时,业委会与物业还没衔接好,有些急需维修项目,物业没有申请就先做了,然后在月底才向业委会说明,这个费用会减半,然后制定了急需维修项目,通过微信群业委会投票审批,其他都要例会上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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