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24/03/17 12:00:47 来自 浙江宁波
青少年保护法,大多数时候保护了一群魔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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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3/17 12:06:17 来自 浙江宁波
湖南省绍东县刘姓(13岁)、赵姓(12岁)、孙姓(11岁)3名少年爬墙入内用计将女老师诱出,先拿木棒殴打,将其打倒在地,接着将满身是血的女老师拖到洗手间,用布塞住嘴巴口鼻,接着就到房间内搜刮财物,拿走现金人民币约2000多元还有手机。几分钟后,他们发现女老师死亡,再将其拖到卧室床底下藏着,随即逃离现场。
三名未成年人将如何被追责? 3名孩子是未成年人,将被送往邵阳市工读学校。”廉桥镇镇长曾超称,“孩子虽然是未成年人,但父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明天开始我们会联系孩子家长”。 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称,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但依据目前了解情况,其行为也构成了民事侵权,死者家属可以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监护人要求民事赔偿。 |
发表于 2024/03/17 23:13:03 来自 浙江舟山
立法,首先要有公正的人;其次才是公正执法;案件发生都在基层,执法不公,出现错案谁来纠正?民事赔偿,如何落实也是个大问题。未成年人犯罪就不是犯罪?从法理上是讲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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