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24/04/01 20:27:19 来自 浙江宁波
发表于 2024/04/01 22:48:41 来自 浙江宁波
发表于 2024/04/02 10:09:56 来自 浙江宁波
怎么说呢,这样理解文件精神,不是偏颇,而是错误。大前提是小区有大量公共物业,其次收支转移给物业。说白了,变相剥夺了原先归属全体业主的公共物业收入。这就是为什么紫郡可以分红,而没有公共物业出租的,什么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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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东论 iPhone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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