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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判决死都不服,今天发出来我对一审全部判决的回复  [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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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28 14:57:01 来自 浙江宁波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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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定内容:
判决书内容: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在案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在案证据都哪些:为证明其诉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购房首付收据,证明原告向被告购买案涉商铺并签订合同及支付款项;2.微信公众号、展板等广告宣传资料,证明被告 对龙湖滟澜海岸商铺的宣传内容;3.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原告与被 告工作人员聊天中谈及招商及主体开业等情况;4.行政处罚结果, 证明被告因发布广告的违法行为被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 政处罚。一座 24 小时不 停歇的美食 MINI 双面街铺,一步滨海商业综合体旗舰星悦荟,聚集 了 30 多家大中型餐饮商家”、“未来,两亿人口的消费力可以把沙 滩旁的商铺围得水泄不通,以美食类、娱乐类、生活类、旅游类为 主的商铺群获利幅度更是可想而知,而位于万人沙滩正对面的龙湖 滟澜星街更将首当收益”、“百万级客群,人潮涌动的财富机遇, 24 小时餐饮铺,消费夜不眠的财富金脉”星悦荟2018年开业、统一招商统一运营、95%的出租率等。
主要争议焦点在于:
龙嘉公司对配套商家入驻、提供招商服务等广告宣传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同时双方已在《认购协议书》《商 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补充协议中约定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已明示不 构成要约或者不属于交付标准的,不构成合同内容,双方不受其约 束。综上,龙嘉公司对品牌商家入驻、全程提供招商服务等的广告7 宣传属于要约邀请,不构成要约。
第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 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而就本案而言,被告龙嘉公司在销售广告及楼盘宣传资料中宣称:国家顶级旅游度假区、未来2亿消费群体、主体开业、全程统一招商、统一管理、400家品牌商入驻、24小时美食一条街、百万级客流量、95%的出租率等内容”。 所有这些正是一个优质商铺所应有的特征,尤其是主体开业、统一招商出租、400家品牌商入驻、较高的出租率等内容更是商业综合体内乃至于旁边商铺决定其价格的根本性条件。商铺是纯投资型的,投资的目的是赚钱,本案(商业综合体)所购商铺的价值在于主体开业带来较大的客流量,才有后面的出租和商铺的升值,如果没有这些,商铺就没有任何价值。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广告宣传内容正是决定商铺生死存亡的关健条件。是商铺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申请人是否购房的决定性条件,主体开业、统一招商、400家品牌商入驻等,其内容具体确定。其目的是让申请人签约购房。且申请人已应允认可并接受其广告宣传及销售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9条、第471条、第472条、第473条、房地产广告已上升为合同要约。理应受其约束。这里做为法官你告判案结果为:并非对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
那你告诉我广告宣传及销售以承诺的那些是什么?没有这些你会买房吗?
是否构成要约不是单方说了算,它是有法律依据的,合同要合法方才有效。从以下几点上看:
广告宣传本身具有两重属性:要约与要约邀请。判定被告的广告宣传及销售的承诺是否形成原被告所签合同要约从以下方面来看:
1).民法典:第469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信件、电报、电传等所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频均为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或者其它形式(广告等)。第471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其它方式。明显从方式或形势上看本案被告的广告内容属于合同内容的要约。
目的性:本案明显被告所有的广告宣传及销售的承诺只有一个目的就是卖房。目的明确。
确定性:被告所有的广告宣传及销售的承诺的内容具体且确定。
第472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应当付合以下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被告广告宣传的目的肯定是卖房。其所宣传的“国家顶级旅游度假区、未来两亿消费群体,主体开业、全程统一招商、统一管理、400家品牌商入驻 24小时美食一条街”等内容具体确定。被告肯定是受其承诺约束(广告及微信聊天承诺)
在广告初期,广告的目的是让潜在客户被要约广告打动,此时客户还没有购房此时仅为要约邀请。因为没有签约对客人来讲就不属于要约,他压根不买房对他也不重要,所以构不成要约。用要约邀请签约成功目的性达成,且广告的内容对商铺的价格有较大影响,且是原告购买商铺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购房合同签订后广告的要约邀请行为即转化为要约。对于没签约的人来说只能算要约邀请,所谓要约本就是重要的约定,影响较大的核心因素,商铺的卖点。但你再核心的因素客户不买对被告来说只能说重要的核心承诺吸引力,邀来的客户只能是过来看看,只能算要约邀请。
综上所述:针对被告的广告宣传及销售的承诺,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是针对是否购房的客户的区别。是购房者购房前后的称乎而已。本案原告已签约购房,所以本案所提的广告及承诺都是决定商铺价格的重要条款,是原告是否购买商铺的主要原因,故本案被告所有的广告及承诺对原告而言都是要约,不存在要约邀请。
接下来再从其它几个方面再给大家论证一下也是可以证明被告的广告宣传及销售的承诺属于要约:
2) 重要性:被告所有的广告宣传及销售的承诺都是原告所购商铺的卖点,是商铺本身价格的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直接决定商铺价值取向的决定性因素。是所有购房者是否购房的决定性条款。它的重要性远高于商铺硬件设施部分的价值。
6)从意思表达上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明显被告所有的广告宣传及销售的承诺,结合其宣传的内容,可见其性质就是尽可能的编造商铺的卖点,隐瞒商铺的真相,捏造一个理想的商铺这一事实。其目的只有一个,尽可能快的,尽可能高的出售被告的商铺。按照购房者的习惯来讲,购房者了解地产商房产的主要渠道也就是地产商的广告宣传及销售人员的介绍及承诺。因为卖的都是期房,加上主体开业、招商运营、以及后面的人气状况,这些条件没有任何人知道,只有开发商知道,因为这是开发商能力的表现。是看开发商是否有这个能力招较多的品牌商入驻,主体开业。所以从习惯上来讲购房者要想买房只能选择相信开发商,因为现实你是看不到的,所以开发商广告所宣传的及销售所承诺的,如果购房者一但购房,对购房者就是合同要约条款。这里咱再用法律证明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合和国民法典》第472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应当付合以下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对于原告来说被告所有的广告随着原告的签约,广告的要约邀请属性就上升为合同要约。
判案指导及案例连接:
【典型案例】张某广诉芙蓉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一般情况下,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内容不属于合同的内容,开发商与楼房购买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以售楼合同为准。但是售楼合同的内容不以书面合同为限。在实践中,开发商为了吸引买房者,会采取发放售楼书和展示小区模型等广告形式进行宣传。与此同时,由于普通购买者往往只能从开发商公开的信息中对楼房作出判断,因此售楼书和小区模型这类宣传形式在商品房销售中就具有了重要作用,往往成为购房者选择房屋和签订购买合同的决定性因素。因此,应当将售楼书和小区模型所展示的内容作为售楼合同的内容。正是认识到商业活动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包括房屋的配套,如:学校、医院、交通及周边环境,就本案而言是指:被告广告所宣传的,销售所承诺的内容)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就本案而言是指:被告广告所宣传的,销售所承诺的)内容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人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案号索引】一审: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03)花法民三初字第138号二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穗中法民四终字第1386号

第二、被告销售人员亦未作出滟澜星街出租率的具体承诺, 不能据此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答:你的所谓的给我们招商是否是承诺过,出租率问题你看广告和聊天记录、为什么都在问你们?你们在聊天记录中你们业务员回答的都是主体开业,给我们招商。如果没有给我们承诺过为什么所有业务员的回答都一至。显然这是你们高层开会讲过的。如果主体开业,给我们招商不重要,他们为什么都在问?看一看商业综合体现场,龙湖星街是龙湖星悦荟的重要组成部分,你广告自已都在打的。你没有承诺过星街有两亿消费群体,你广告打的是沙滩有两亿消费群体。这两亿消费群体难道对一个两亿消费体圈内的商业综合体的房价没有影响?或许鬼会信。这些都对商铺的价格产生直接且重大影响。是原告是否购买商铺的决定性条款之一。已构成合同要约的重要且主要部分。


这里话风一转把前面的所有宣传:龙湖天街、星街、星悦荟的招商入驻率及火热程度等成功付于了原告所购商铺“龙湖星街”。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否为格式条款,相关约定是否有效。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本就被告事先准备好的格式条款合同,且所有购房者一样,销售都说了不可能因某个人去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 效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 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没错,这就是否定广告宣传及销售人员承诺不成为合同内容的理由,故被告广告所宣传的销售所承诺的就成为了合同要约,被告交付了一个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商铺。后面咋就判我输了呢?大家请睁大眼睛看下文)
本案的《认购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补充协议虽为龙嘉公司提前印制,但其中并无(并无,那合同里否定广告及销售人员承诺的那些是什么?难道不是逃避自身责任吗?你有做任何提示或说明吗?字体一样没加粗也没画线也没斜体)上述法律规定的导致条款无效的情形。故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及附件补充协议是双方真(这里还真吗)实意思的表示,内容(还)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非(还并非吗?)无效格式条款,还为合法有效吗?
(前面证据都推倒了,而且都无脸见人,你这第三还有结论)第三,原告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原告崔国营以龙嘉公司交付的商铺未按照广告承诺完成招商、提供品牌入驻等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被告亦向原告交付了符合条件的商铺(什么是符合条件的商铺,原告购买的是被告广告所宣传的,销售所承诺的商铺),因此被告并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合同目的已经实现(这里谁的目的实现了,被告钱收走了,他的目的实现了,我实现了吗?商铺是纯投资型的,投资的目的是赚钱,我赚了吗?你交付的商铺符合你广告宣传及销售承诺的合同要约吗?一派胡言)。广告宣传 的商家入驻等允诺仅是要约邀请,双方并未将该允诺上升为合同约定(上面已简的非常清楚,承认你地产牛B,但是否构成要约不是我说了算,同样也不是你说了算,它是有法律依据的,前面法律依据及案例及判案指导都已讲的非常清楚,龙嘉公司因此有提供商家入驻的合同义务,原告具备提出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


下面发了两张效图,一张沙盘图,一张4年后的鬼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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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28 21:37:51 来自 浙江宁波

房产消费者。

    发表于 2024/07/28 23:34:19 来自 浙江宁波

    这种官司,你会赢才怪。

      发表于 2024/07/29 06:36:38 来自 浙江宁波

        发表于 2024/07/29 08:15:29 来自 浙江宁波

          发表于 2024/07/29 08:45:43 来自 浙江宁波

          投资失败

            发表于 2024/07/29 08:52:23 来自 浙江绍兴

            唉,祝你好运

              发表于 2024/07/29 09:30:01 来自 浙江宁波

              升值了是不是开发商也可以告你们要把房子拿回来?你这都可以的话,杭州湾多少人等着呢!现实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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