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端
Alternate Text

发私信

关闭
  • anyway2516
  •  
发表新帖
回复本帖
1 到第

男子在5家饭店点河豚后要求退1赔10,法院:不用赔  [复制]

阅读[] 回复[5]

发表于 2024/12/23 11:27:33 来自 浙江宁波

楼主

分享到: qq sina

12月22日,据法治日报消息,2023年4月23日晚,江苏泰兴的冯某和朋友前往某饭店就餐,经饭店介绍河豚为该店特色菜,就点了菊黄河豚等菜品。上菜时,冯某看见像是肝脏的东西,询问服务员得知是菊黄河豚鱼肝脏及公鱼蛋。询问服务员得知是菊黄河豚鱼肝脏及公鱼蛋。而餐饮店是禁止经营菊黄河豚的,冯某吃完后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后该餐饮店被罚。在之后的3天内,冯某和朋友在5家不同饭店吃饭,点了菊黄河豚吃完后进行了举报,其中一家饭店与冯某和解,其他4家被其诉至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餐饮店向原告销售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菊黄河豚,已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在接受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起诉主张被告退还河豚菜钱,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亦当庭表示接受,予以支持。但从原告主观动机、行为方式来看,明知这类食品可能会对自身健康,造成不可预料的风险和损害后果的情况下,以亲身食用方式证明存在实际消费行为,进而取证、维权,法律也不应鼓励和提倡。因此,不支持其10倍赔偿诉求。

Alternate Text

-关注 -粉丝

积分:
0
经验:
0

发私信 关注TA

  • {{item.title}}
    {{item.cataName}} {{item.user}} 更新于 {{item.createtime}}

发表于 2024/12/24 13:44:54 来自 浙江宁波

法院做得不错

    发表于 2024/12/24 15:05:07 来自 浙江宁波

    真的假的,举报和10倍赔偿索赔同时进行?

      发表于 2024/12/24 17:10:10 来自 浙江宁波

      这种人真是可恶。点了这道菜,又问人家是不是,再举报,再一赔10.再去另一家。
      对于这类恶意的行为,法院就应该如此

        发表于 2024/12/27 10:15:02 来自 浙江宁波

          发表于 2024/12/27 10:15:11 来自 浙江宁波

            1 到第

            精彩推荐

            • {{reversedTitle(item)}}

              {{item.Summary}}

              {{item.Author}} 广告
              {{item.ReplyCount}} {{item.ViewCount}}

            使用 高级回复(可批量传图)

            快速回复

            写好了,发布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