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据法治日报消息,2023年4月23日晚,江苏泰兴的冯某和朋友前往某饭店就餐,经饭店介绍河豚为该店特色菜,就点了菊黄河豚等菜品。上菜时,冯某看见像是肝脏的东西,询问服务员得知是菊黄河豚鱼肝脏及公鱼蛋。询问服务员得知是菊黄河豚鱼肝脏及公鱼蛋。而餐饮店是禁止经营菊黄河豚的,冯某吃完后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后该餐饮店被罚。在之后的3天内,冯某和朋友在5家不同饭店吃饭,点了菊黄河豚吃完后进行了举报,其中一家饭店与冯某和解,其他4家被其诉至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餐饮店向原告销售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菊黄河豚,已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在接受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起诉主张被告退还河豚菜钱,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亦当庭表示接受,予以支持。但从原告主观动机、行为方式来看,明知这类食品可能会对自身健康,造成不可预料的风险和损害后果的情况下,以亲身食用方式证明存在实际消费行为,进而取证、维权,法律也不应鼓励和提倡。因此,不支持其10倍赔偿诉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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