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25/01/07 17:37:06 来自 浙江宁波
热门发表于 2025/01/07 21:59:31 来自 浙江宁波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不要重签物业合同,原合同变为不定期,双方要解除合同,要提前六十天书面通知对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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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1/08 08:03:52 来自 浙江宁波
发表于 2025/01/06 20:20:13 来自 浙江宁波
发表于 2025/01/08 08:23:03 来自 浙江宁波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发表于 2025/01/08 12:50:57 来自 浙江宁波
物业公司多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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