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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1/22 09:06:27 来自 浙江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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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象山县某政府机构的一位临聘工作人员,劳务合同明确规定了发工资的日期是月初5号左右,就因为县里一个文件,就把发工资时间调至月底。你们眼里可还有劳动法吗?能不能讲点契约精神,特别是你们作为政府机构,是不是更应该遵守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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