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奉化分局:
我系奉化区上林华庭小区居民,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纳税人及两名未成年子女监护人的身份,就银峰路、瑞峰路、天峰路、宝峰路、圆峰路、东峰路一带塑料厂、塑胶厂违规排放有毒有害气体一事,向贵局提出严肃举报与整改诉求。
一、事实陈述
(一)居民健康损害证据
2024年春节期间,家中两名幼童(5岁儿子、2岁女儿)及两位老人持续出现过敏性鼻炎、不明原因流鼻血症状。经宁波市妇女儿童医院检测,两名儿童血液中铅、铜、镉含量显著超标。医学专家询问孩子活动区域附近情况后明确指出,此类可能与重金属暴露与长期吸入工业废气存在高度关联性。
(二)污染源排查结果
本人(华中科技大学化工专业硕士,中科院材料所工作经历)对居住地周边展开历时一月实地调查,发现:一是银峰路、瑞峰路、天峰路、宝峰路、圆峰路、东峰路等区域密集分布逾百家塑料/塑胶企业(勤立塑料,新环氟塑料,宇盛塑料苜郗塑料制品厂,华申塑胶、鼎配塑胶等等),部分厂区无任何环保标识,生产时段持续释放强烈刺鼻气味(含疑似苯系物、硫化物等挥发性有机物特征)(勤立塑料,新环氟塑料,宇盛塑料苜郗塑料制品厂,华申塑胶、鼎配塑胶等等);二是厂区周边空气感官指标异常,且存在未封闭作业、废气收集设施缺失、排放口设置不规范等明显违规情形。
(三)法规与政策依据
涉事企业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涉嫌未依法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污染物;违反《宁波市废塑料加工行业污染整治提升工作实施方案》(2024年)中“全行业废气达标排放”“环保设施全覆盖”等强制性要求。
二、诉求与建议
为了我们的下一代,也为了给公民一个郎朗清新的生活区域,给与我们依法享有的健康权,请有关部门立即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请求贵局依据《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对上述区域塑料/塑胶企业实施突击环保检查,重点核查:1.环评审批及验收文件完备性;2.废气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状况及排放数据;3.危险废物处置合规性。并依法公示查处结果,通过官方渠道公开涉事企业名单、违规事实、处罚决定及整改期限,接受公众监督;4.承诺建立长效监测机制;例如建议在居民区及厂区交界处增设空气质量监测点,实时公布PM2.5、VOCs、重金属等指标数据,保障公众知情权。
三、声明与期待
若贵局未在15个工作日内启动调查并书面答复,本人将依据《环境信访办法》第十八条,向宁波市纪委监委、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同步提交行政不作为举报材料,同时寻求司法途径维护公民健康权。
此致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奉化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