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某小区其中一幢是公租房,其他都是商品房,商品房的业主交的是4元的物业费,而公租房的租客交的是2.75元的物业费,第二届业委会上任后,开过业主大会表决,要求公租房的租客也要交4元钱的物业费,然后在跟房东(某公司统一出租的)交涉后,没有拿到差额,于是业委会通知物业把这一幢独立出来(只有一道门能进出该幢,其他几道门是无法进入的),然后租客向1818反映了。
在我看来,一点没毛病,凭什么付2.75元的物业费享受4元的服务。要不自己去另找个物业公司,要不就隔开来,要不就交4元物业费。而且这也是通过业主大会表决双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遵从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