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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3 20:24:28 来自 浙江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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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在与李女士恋爱期间,王先生以李女土名字支付首付款购置一套房屋,并每月向李女士银行账户打款用于偿还房贷。双方分手后,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女士返还首付款、已偿还的房屋贷款等费用55万余元。新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因自身原因不能向金融机构贷款购置房屋,故借李女士之名购置房屋并办理房屋贷款,房屋实际为王先生所有,王先生以李女士名字买房的行为不是以结婚为目的,实为“借名买房”。新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王先生要求李女士退还首付款及已偿还房屋贷款的诉讼请求,但王先生若要求李女士配合完成案涉房屋过户,法院有可能支持王先生诉求判令李女士配合完成房屋过户。(奔腾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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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6 08:36:50 来自 浙江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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