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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假回微信不算加班?法院判了……  [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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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30 14:35:25 来自 浙江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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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假日用微信工作算“免费加班”吗?离职工程师王先生(化姓)将前公司告上了法院,追讨自己在公司长达两年多的加班费,他说自己在职期间存在大量节假日及休息日加班,包括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加班形式多为通过微信在工作群中回复消息、汇报进度、发送现场照片等。9月30日,极目新闻记者从武汉东湖高新技术法院获悉,经审理,法院认为,在休息时间通过社交媒体付出实质性劳动,同样构成加班,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支付报酬,经核算,判决公司支付王先生加班费5000元。


微信处理工作属于“隐形加班”


2020年5月,王先生入职某建设公司担任主办工程师。2022年10月,他被公司口头要求提交离职申请。离职后,王先生决定维权,将前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长达两年多的加班工资。


王先生表示,在职期间他存在大量延时加班、节假日加班和休息日加班,这些加班大多通过微信进行——需要在工作群中回复消息、汇报工作进度、发送现场照片等。


根据他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加班的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清明、劳动节、端午、中秋、国庆及春节等重要节日,有的节假日甚至全部都在工作。


庭审中,前公司辩称王先生是主动离职,并否认存在加班事实,认为其诉请的加班时间和金额没有事实依据。


经审理,法院认为,王先生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开会记录和照片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在休息时间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公司明显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应当认定为加班。


法院认为,根据王先生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包含的开会记录和照片等证据,能够证明王先生在休息时间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公司明显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应当认定为加班。


由于王先生没有提供具体的打卡记录,微信记录的加班时长难以精确量化,全部认定为加班有失公平。最终,法院综合考量其工资情况、职务要求、加班频率、时长和内容后,酌定该建筑公司向王先生支付加班费5000元。


法官:线上加班也是加班


承办法官表示,随着工作方式多元化,加班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坐在办公室。通过微信等线上工具在休息时间处理工作的情况非常普遍,而许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于这种“隐形加班”的法律性质认识不足,导致纠纷频发。


法官强调,判断加班的核心在于是否在标准工作时间外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如果劳动者在国庆节等法定节假日通过线上方式处理了明确、具体的工作任务,而非仅仅是偶尔回复简单信息,就可能被认定为加班。


法定节假日加班,这样算工资


法官还详细解释了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工资计算标准:国庆10月1日至3日及中秋节(10月6日)属于法定休假日,安排加班应支付3倍工资,且不能以补休替代;10月4日、5日、7日、8日为休息日调休,安排加班且不能补休的,需支付2倍工资。


假期线上加班,这些证据很重要


法官特别提醒,国庆长假等法定节假日期间,如果劳动者通过线上方式处理工作事务,应当注意保存聊天记录、邮件往来等工作证据,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于企业而言,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尊重员工的休息权。即使员工未完成加班审批流程,只要能够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用人单位仍可能被要求支付加班费。


同时,劳动者也应注意留存包含明确工作指令与内容的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往来、加班审批记录等证据,以证明自己确实在休息时间内付出了实质性劳动。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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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01 08:14:52 来自 浙江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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