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梓渝酒店监控视频被非法售卖  [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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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5 15:33:29 来自 浙江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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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艺人梓渝@我是梓渝_ 及团队入住湖北鄂州皇冠假日酒店,有工作人员非法获取并售卖其走廊监控视频。后被人买下后二次剪辑并造谣艺人。

10月15日,#瑞鹤娱乐酒店事件严正声明#,声明称,首次出现泄漏监控视频事件,艺人团队已于9月23日报警,26日结案;出现二次泄露监控视频事件后,艺人团队于10月14日报警,警方已受理案件并全力追查。

针对这一事件,@钱江视频 记者采访了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陈松涛,他表示,该事件涉及三重法律关系:酒店工作人员非法获取监控的侵权责任、视频二次剪辑者的造谣诽谤责任、酒店作为场所管理方的安全保障义务。

在艺人方面,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第1034条,自然人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刺探、公开他人私密信息。酒店走廊虽为公共区域,但艺人及团队在非公开活动中的行踪、互动属于隐私范畴。工作人员非法获取并传播监控视频,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二次剪辑者捏造“私会女性”等谣言,进一步损害艺人名誉权,违反《民法典》第1024条关于名誉权的规定。

若视频传播涉及性隐私或恶意诽谤,可能触犯《刑法》第246条(诽谤罪)或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司法实践,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视频可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最高可处无期徒刑。此外,艺人可依据《民法典》第179条、第995条,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等责任。

酒店方面,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第1203条,酒店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负有保障住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若酒店未尽到监控管理责任(如未限制访问权限、未定期排查漏洞),导致监控被非法获取,可能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补充责任。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取监控,属于“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酒店需承担雇主责任后,可向员工追偿。若员工行为超出职务范围,则由员工个人承担侵权责任。

而对于二次剪辑者,根据《刑法》第246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次剪辑者通过剪辑视频、添加字幕等方式,扭曲事实传播谣言,可能构成诽谤罪。若视频点击量达5000次以上或转发量达500次以上,即达到“情节严重”标准。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侵权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删除措施的,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艺人方可要求视频平台提供传播者信息,并删除侵权内容。此外,陈律师也表示,尽管公众人物需容忍一定程度的舆论监督,但恶意剪辑超出合理批评范畴,构成对人格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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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6 10:31:04 来自 浙江宁波

这种时候警察的查案速度是真快

    发表于 2025/10/16 13:24:20 来自 浙江宁波

      发表于 2025/10/17 21:09:03 来自 浙江宁波

      这人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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