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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脚痛请假,因步数超1.6万被开除?法院判了→  [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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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0 10:19:13 来自 浙江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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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因腰痛、脚痛多次请病假

公司却发现其脚痛当天

运动步数超1.6万

怀疑其“泡病假”

以旷工为由将他开除

双方因此闹上法庭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此前披露的

一起案件引发关注


案件回顾


小陈是江苏某公司的工人。


2019年2月22日(周五),他在上班时不慎扭伤腰部。当天工作结束后,他立刻前往医院进行诊治。


2月25日(周一)上午,他向公司人事经理申请休假养伤,告知对方自己上周五在工作时受伤的情况,同时将两家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拍照发送,人事随即予以批准。


3月4日至5日,小陈连续两天正常工作。


3月6日,小陈的腰部不适再次出现,就医诊断结果为“腰扭伤”,医生建议继续休息,他随即向人事再次提交病假申请。


3月18日,小陈返岗,中午又称脚痛向生产经理请病假,后至医院就诊,并将拟诊“右足疼痛”并建议休息一周的诊断证明书拍照发给生产经理。


3月19日,人事经理通知小陈,让他3月20日把相关的病假单、病历、检查报告等原件资料带回公司办理请假手续。小陈回复称病历原件要留着供后续就医使用,人事经理随即表示,假条需要原件,其他资料拿到公司复印即可。


3月20日,小陈按照约定前往公司厂区,但在门口被保安阻拦。


3月25日,小陈再次前往医院就医,医生根据拍片结果诊断他患有“跟骨骨刺”,并建议休息三天。此后,由于脚部持续疼痛,小陈连续多日申请病假。


4月3日,公司向小陈发送了开除通知,通知中将“故意以病假为由骗取休假而旷工”列为辞退理由之一。


突然遭遇辞退的小陈决定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委审理后作出裁决,认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向小陈支付118779元赔偿金。公司不服该裁决结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公司主张小陈在2019年2月22日至4月3日(除3月4日、5日)期间病情虚假,且提交病假单的同时,未向公司提供病历原件资料。


为证明小陈病情虚假,公司提供了2019年3月18日的厂区门口监控视频和当日微信运动记录。视频显示:当日7点52分小陈跑步进入厂区,11点09分其步行离开厂区;微信运动记录显示小陈在当日18点55分总计步数为16949步。据此,公司主张小陈右脚正常,不存在生病的事实。


小陈反驳称,公司单纯凭借微信运动的步数记录和监控中他跑步、步行的画面,就得出病情虚假的结论是不成立的。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用人单位对此应负举证责任。


从小陈提供的门诊病历及其已经递交给公司的诊断证明书等材料看,小陈因腰痛、右脚痛等就诊并休息是事实,且相关诊断并非仅有小陈主诉,医院亦对小陈进行了腰椎平扫、摄片(骨刺)等检查。


影响微信运动步数的因素很多,不能以3月18日小陈微信步数多就推定其右脚正常,当日视频中跑步或步行也无法得出小陈病情虚假的结论。公司以此认定小陈属旷工显然依据不足。


综上,一审法院裁决公司与小陈解除劳动合同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属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118779元。


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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