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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4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公安分局发布警情通报: 近日,新城区公安分局接群众报警,称其承包地里种植的葵花被盗。接警后,民警迅速到场处置。目前,已累计行政拘留8人,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 据@潇湘晨报 此前报道,11月13日,呼和浩特市的李先生反映,自己种的约100亩向日葵遭周边村民哄抢破坏,希望有关部门能妥善处理。 李先生介绍,他在该市新城区大青山街道乌兰不浪村种了400亩向日葵,最近陆续收割。11月1日早上,附近约70多名村民进入地里哄抢葵花。被抢的向日葵有100亩左右,“30%被抢走,70%被糟蹋了,直接损失50万元。” 相关视频显示,多人在一向日葵田收割装运葵花籽,有的还开了小汽车。拍摄者说:“这是偷葵花的,把好的搞回家了,剩下败的了。”拍摄者面对一人问:“谁跟你说不要了?”对方说:“听大街上人说的,我们不知道,知道就不来了。” ![]() 李先生介绍,当时报警后,大家联合警察现场控制了约30人,还有约40人跑了,至今尚未有处理结果,“不知这些人为何来哄抢,希望有关部门调查,追回损失,妥善处理。” 李先生提供的警方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查明11月1日7时左右,张某4人等到涉事葵花地哄抢已熟的葵花籽。对张某等以哄抢行政拘留5日。“这4人已被拘留,其他的还在调查。” 11月15日,湖北赋兮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高华告诉九派新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若经公安机关调查,确实如种植户所称因哄抢造成损失50万元属实,那么就属于造成财物损失较大,情节较重,应当适用情节较重的处罚。”杨高华说。 另外,杨高华认为,参与哄抢的人除了承担行政责任外,在民事上属于侵权行为,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抢种植户可以直接要求哄抢人员赔偿损失,也可以直接在当地人民法院对哄抢人员提起民事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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