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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岁家长站护学岗时晕倒死亡!官方通报→  [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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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30 14:44:49 来自 浙江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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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0日,“张家界一45岁家长站护学岗时死亡”一事登上热搜,引发网友热议。


张家界一家长站护学岗时死亡


12月29日下午,在张家界永定区一所小学门口,一位家长在站护学岗时突然晕倒,送医后身亡。30日上午,事发小学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出事的家长年仅45岁,孩子读三年级,学校及相关部门正在处理此事。


一位学生家长告诉记者,29日下午5时许,她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天门小学接孩子放学时,看到一位站护学岗的家长晕倒在地,“我发现时他已经晕倒了,现场有不少接孩子的家长围观。”该家长介绍,家长站护学岗就是放学时站在学校门口。


30日上午,记者联系到永定区天门小学,工作人员称出事的家长因突发疾病死亡,年仅45岁,其孩子正在读三年级,学校及当地相关部门正在处理此事。


永定区教育局一位工作人员称,该家长站护学岗不到两分钟就晕倒了,送医后身亡,“护学岗是家长自愿参加的,学校和教育局都在处理这件事。”


官方通报


湖南张家界市永定区教育局12月30日下午发布通报:目前永定区教育、卫健、公安等部门已成立工作专班,正全力做好事件调查及善后工作。



校方需要担责吗?


事发后,学校是否需要担责成为网友热议的话题之一,有网友称家长在站护学岗时出事学校应该担责,也有网友认为家长护学站岗是自愿参加,且其死亡是因自身疾病,学校无需担责。


对此,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表示,若家长自愿参与护岗,家长无报酬、学校接受帮工并受益,则构成无偿帮工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2条以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按过错责任和公平补偿处理。如果学校无过错,比如已尽安全提示、提供必要保障、事发后及时救助等,则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基于公平原则在受益范围内适当补偿。如果学校有过错,如未提示风险、未配备急救设备、超时安排等,则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果家长死亡是基于自身疾病且学校无过错的情况下,学校通常不赔,可依公平原则酌情补偿。


赵良善强调,若家长被迫参与护岗,学校通过排班、施压等强制安排,家长无拒绝自由,则构成管理从属用工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学校作为管理、用工方,对执行工作任务中造成的损害承担替代责任。学校原则上全额赔偿,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家长有自身疾病仅可适当减轻责任,并不免除学校的赔偿责任。此背景下,家属需证明存在强制措施,如排班表、威胁性通知、家委会施压记录等,学校需证明已尽到管理与安全义务。


赵良善提醒,此事也给学校敲了一记警钟,学校平常要明确护岗自愿原则并公示;不与学生待遇挂钩;提供安全培训、急救设备与必要保障;为家长购买意外险;事发后及时救助并保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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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30 21:44:16 来自 浙江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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