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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司法局认为,当事人胡律师在浙江省临海市看守所的行为,违反了规定,将润唇膏传递给在押人员吴某某使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构成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行为。鉴于当事人胡律师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此前无行政处罚、行业处分记录,积极配合机关查处,并表示悔过反省,对当事人胡律师减轻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自行改正,并作出停止执业三个月行政处罚。 台州市律师协会也给予胡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行业处分,中止会员权利的期限与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期限相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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