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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东莞一家名为“猪葛亮食品有限公司”的企业引发关注。 ![]() ![]() 公开信息显示,其法定代表人名为“周瑜”。由于“周瑜”与“诸葛亮”在历史上的关联性,该企业名称迅速引起网友热议。 ![]() ![]() ![]() ![]() ![]()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10条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 诸葛亮是众所周知的先贤,民众看到“猪葛亮”商标,自然而然会联系到“诸葛亮”,以此作为商标,有伤诸葛亮形象。故诸葛后裔可以根据《商标法》第44条的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将“猪葛亮”商标宣告无效。使用“猪葛亮”企业名称的,法理亦同。 延伸阅读: 哪些商标不能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对此 你怎么看? |

发表于 2026/02/05 17:55:57 来自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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亵渎先人,天打雷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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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东论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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