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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少女凌晨过量饮用,抢救无效身亡,4人获刑  [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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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3 11:31:03 来自 浙江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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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走进酒吧点了一杯特调饮品,你永远不知道这杯饮料里除了酒精和果汁,还可能掺着什么。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据去年底公布的一份判决书显示,深圳曾发生一起因误饮“滴滴原液”致人死亡的悲剧,年仅15岁的少女刘某甲,在酒吧过量摄入含该成分的饮品后,因γ-羟基丁酸中毒身亡。



2023年10月25日凌晨,案外人王某某、梁某某相约到龙岗区饮酒,由该酒吧营销人员郑某某负责订台,二人在SV55卡座就坐后,梁某某使用随身携带的约40ml“滴滴”原液(即1,4-丁二醇)加入绿茶后勾兑成“滴滴水”与王某某等人一起饮用。


期间,郑某某为留住客户及多购买酒水,叫来酒吧“维护女”即被害人刘某甲到SV55卡座与王某某、梁某某等人一起喝酒。


二人的“滴滴水”饮用完毕后,王某某要求郑某某拿空扎壶到SV61卡座找被告罗某添加“滴滴”原液,郑某某来到SV61卡座将空扎壶交给罗某,罗某朝扎壶内喷了约30滴“滴滴”原液,后郑某某将装有“滴滴”原液的扎壶拿回至SV55卡座加入两瓶绿茶饮料勾兑成一扎壶“滴滴水”,后王某某与被害人刘某甲玩骰子,期间被害人刘某甲摄入约两大杯“滴滴水”。凌晨4时30分许,被害人刘某甲离开SV55号台。


2023年10月25日7时许,被害人刘某甲因过量饮用“滴滴水”身体出现异常,经120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符合因γ-羟基丁酸中毒死亡。


而1,4-丁二醇是γ-羟基丁酸前体物质,可在人体内通过乙醇脱氢酶代谢,迅速转化成γ-羟基丁酸。γ-羟基丁酸对人体中枢神经系统有强烈的抑制作用,是我国规定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物,属于合成毒品。


案发后,罗某、王某某、梁某某、郑某某均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刑(罗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王某某一年十个月,梁某某一年,郑某某一年七个月)。王某某、梁某某、郑某某分别赔偿被害人家属26万元、7万元、3万元并获谅解;酒吧所属公司另赔偿123万元。


所谓的“滴滴原液”

不是普通饮品添加剂

而是可以致人死亡的毒品前体

无论是饮酒参与者

还是提供者

一旦触碰

不仅可能背负刑事责任

还将面临民事赔偿


对消费者而言

酒吧里的“新潮饮品”暗藏致命风险

切勿因好奇或轻信而拿生命开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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