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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草别乱挖,可判刑3年!1人在山上挖了4株,被刑事立案  [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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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6 10:20:23 来自 浙江宁波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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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铁路公安民警在执勤时发现,有位旅客携带野生植物乘车,随即以此为线索展开刑事立案侦查。是什么样的植物,会引发这样的后果呢?

一人采挖野生兰草

被刑事立案


事发湖北省襄阳市南漳高铁站。铁路安检员在例行安检时,发现一名旅客行李中夹带疑似野生兰科植物,立即通报执勤民警,对其行李进行开包检查。



该旅客携带兰科植物共四丛,称其是从老家山上采挖,打算带回家种植。经专业森林公安民警鉴别,该兰科植物确系野生,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旅客行为已涉嫌非法采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属于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严重违法行为。目前,当地已就此案展开刑事立案侦查。


危害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两株以上即构成犯罪


此案被公开报道后,引发了很多人讨论。不少人认为,普通人哪会认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只是喜爱花花草草,在山上挖一棵就可能被判刑,这个处罚是不是“有点儿重”?这位旅客是不是“有点儿冤”?此案的量刑标准是什么?来看司法解释。



刑法学专家认为,对该旅客的立案措施,事实清楚、有法可依。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郭旨龙:2021年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和农业农村部更新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部分兰科植物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刑法就有了适用的空间。我们刑法有一个罪名,叫作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那么根据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对于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危害了两株以上就构成犯罪,危害十株以上那就是情节严重,法定刑要升格。根据新闻线索,她是采集了四丛,四丛的话至少是四株,超过了两株的入罪标准,已经涉嫌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据专家介绍,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均为濒危或易危、数量较少、分布较窄、野生种群受威胁、资源锐减的野生物种,对于保护国家物种资源和生态安全,具有重要的经济、科研、生态或文化价值。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危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两株以上,就涉嫌构成犯罪,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具体如何量刑,要综合考虑侵害野生植物的种类、数量以及其他情节。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郭旨龙:比如说是不是首犯,还是说已经受过处理了再犯。再比如说他对于这种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情况,了解的确切程度以及他本人对于非法采集的野生保护植物后续的处理方法,都要综合考虑。



此外,破坏野生保护植物的真实目的,也会对最终定罪量刑产生重要影响。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郭旨龙:他的目的是自己去种植、观赏,还是说为了去营利。以营利为目的的话,那么他可能就会肆无忌惮大规模地去采集,对于野生植物的保护有较大威胁,所以刑法要从重打击。


法律专家:“不知其罪”不能免责


有人说,如果确实不知道误挖了名贵兰草,也要被判刑吗? 法律专家表示:不知法、不懂法、“无心之失”这些理由不能成为法律上的免责借口。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郭旨龙:一般来说,法律一经颁布,就推定所有的公民已经知晓,因为所有的公民都有守法的义务。她只要认识这个植物它属于兰花,因为这个植物名录已经颁布了,就推定她知道兰花已经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名录》。特别是在如今的网络信息时代,这种推定,它的正当性是更加强烈的。



据专家介绍,在生态类违法案件中,若具有以下两种情节,或可得到从轻量刑。


  • 一是能有力证明,自己对采挖的野生植物本身及其生态、经济价值毫无了解,采挖行为属于偶发。
  • 二是,主动悔罪认错,有效实现生态恢复。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郭旨龙:如果他侵害了生态环境,事后能够积极主动地以自己的有效作为去恢复原状,这种情况下是可以在定罪量刑的时候得到充分考虑。比如在本案当中,如果这种兰花它的特定属性在采集运输的过程当中,不会受到明显的破坏,它还有恢复种植的可能性,这种情况下就可以对她进行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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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7 08:12:57 来自 浙江宁波

    发表于 2026/04/27 08:38:10 来自 浙江宁波

      发表于 2026/04/27 08:40:27 来自 浙江宁波

        发表于 2026/04/27 10:05:34 来自 浙江

        这挖一颗,一般是抓不住的。毒蛇也是保护的,我看抓的人很多啊

          发表于 2026/04/27 10:36:16 来自 浙江宁波

          一般来说,法律一经颁布,就推定所有的公民已经知晓,因为所有的公民都有守法的义务。她只要认识这个植物它属于兰花,因为这个植物名录已经颁布了,就推定她知道兰花已经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名录》。特别是在如今的网络信息时代,这种推定,它的正当性是更加强烈的。

          这段话就是狗屁了,一经颁布,就推定所有的公民已经知晓。你不宣传、不普及,鬼知道你颁布了什么法律。
          什么是信息时代?所有人都不用干活不用上班天天盯着网络?

            发表于 2026/04/27 10:37:24 来自 浙江宁波

            什么都审核,不能发牢骚,不能说真话???
            搞个评论功能是干嘛的?
              TA共获得: 回复:1
              红美人橘子
              红美人橘子 2026/04/27 10:46:20 来自 浙江宁波 举报 0 回复
              说好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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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6/04/27 11:00:24 来自 浙江宁波

              本地春兰蕙兰源头都是山上挖来的按道理都要判刑,

                发表于 2026/04/27 16:05:18 来自 浙江宁波

                还有一个前提是关于国家级的保护动植物是否宣传到位?保护动植物的保护地是否有明确划分以及明确的提示标志标语等?有法可依,据法判罚是对的没错,但是并不能单纯的说不能 “不知其罪”不能免责。如果这些个东西只是在你们立法部门知晓,而绝大部分老百姓不知道的,据此判罚,难免有失偏颇,文中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郭旨龙说的不错:比如说是不是首犯,还是说已经受过处理了再犯。再比如说他对于这种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情况,了解的确切程度以及他本人对于非法采集的野生保护植物后续的处理方法,都要综合考虑。

                  发表于 2026/04/27 17:08:21 来自 浙江宁波

                  每天挖一棵咋办

                    1 到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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