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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岁女子邱某 在美容店打除皱针后身体不适 半个月后不幸死亡 老板唐某曾回复“加量打的” 警方未予立案后 邱某家属提起诉讼 向唐某索赔丧葬费、 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21万余元 昨天(5月31日)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 吉林长春市中院 近日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 女子打除皱针半月后死亡 一审法院认定,唐某系长春市朝阳区某美容瘦身馆(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该瘦身馆于2024年8月30日注销登记。邱某生前于2024年8月7日在该瘦身馆接受了美容服务。 邱某生前与唐某的 微信聊天记录显示 ⬇️⬇️⬇️ 2024年8月9日至14日的双方聊天中,邱某提及“打完除皱回来头晕”等,唐某回复称“过段时间就好了”,还表示“眼角和额头位置要分开打,这次一起打了”“额头我打的都是0.5,加量打的”等。 因邱某说“手无力、头昏沉、看东西重影、眼睛睁不开,有点害怕”等,唐某又让邱某“继续热喷面部,连续三天”等。 自2024年8月14日起,邱某住到唐某经营场所,此后的治疗一直由唐某陪同。病历显示,邱某在吉林某医院就诊时,被诊断为肉毒中毒。 2024年8月21日,唐某陪同邱某到长春某医院住院治疗,病历中授权委托书载明患者受托人为唐某,ICU危重症知情同意书等需患者或患方代表签字处有唐某签名,与患者关系处写有“姐妹”。 8月22日9时15分病程记录载明:追问病史,患者及家属诉2周前面部注射肉毒素(具体用量不详),不排除肉毒素中毒可能性。8月22日11时20分的病程记录载明,患者突发意识不清,建议转入ICU,患者家属表示同意;会诊记录载明,会诊意见为患者现深昏迷,建议立即抢救治疗。 对于邱某入院事宜,邱某家属当时并不知晓。2024年8月22日19时23分,唐某丈夫给邱某配偶打电话,告知了邱某住院事宜。 2024年8月23日凌晨,邱某女儿与邱某同乘救护车赶往北京救治。邱某在某总医院的门诊病历记载,门诊诊断为呼吸心跳骤停。当天10时45分,邱某死亡。 2024年9月6日 邱某女儿向长春市公安局 朝阳区分局清和街派出所报案 举报唐某在无行医资格的情况下 给邱某注射除皱针 鉴定结果显示,邱某的血液样品中未检出119种常见毒(药)物成分,附件目录中列明的毒物中未包含肉毒素。 另外,据死因鉴定意见,邱某符合因呼吸困难致急性呼吸衰竭而死亡,现有鉴定材料无法判断导致其呼吸困难的原因。无法判断邱某呼吸困难是否与毒(药)物中毒有关。 2025年1月22日,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通知书中载明:唐某非法行医案,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有犯罪事实发生,决定不予立案。 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 唐某应对邱某的死亡后果 承担侵权责任 ⬇️⬇️⬇️ 首先,可高度盖然性认定唐某曾做出向邱某使用过量美容产品的侵权行为。聊天记录中载有“加量”及“打的都是0.5”等聊天信息,可认定唐某自认存在为邱某使用过量美容产品的事实。结合医院病历,足以认定唐某知晓邱某系肉毒中毒的情况。 其次,可确认唐某对邱某的死亡具有过错。具体而言,唐某存在过量使用美容产品的过错和延误治疗的过错。 此外,可确认邱某的死亡与唐某使用过量美容产品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综上,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唐某应对邱某的死亡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在认定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具体赔偿数额后,作出一审判决:唐某向邱某家属给付丧葬费49209元、死亡赔偿金7831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医疗费2680.34元、鉴定费23000元,合计90.8万余元;驳回邱某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不服一审判决,唐某提起上诉,求改判驳回邱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长春市中院认为——
据此,今年5月26日,长春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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