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启动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工作 目前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修订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共七章五十二条,分别是总则、机构及其职责、缴存、提取和使用、监督和管理、罚则、附则。 ![]() 梳理现行《条例》后发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有以下一些新变化: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支付房租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装修自住住房不超过一定额度的; (五)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六)离休、退休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住房公积金数字化能力建设,强化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业务协同,推动住房公积金互认互贷,提升管理服务效能。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所称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具体办法由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制定。 |

{{item.Summa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