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北区房管部门日前发布一则关于暂停宁波一名房产经纪业务员网签权限的通报。 通报称—— 根据信访投诉,经查,位于江北区的宁波云帆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一名王姓业务员在经纪服务过程中,在未征得房源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调低所代理的房源挂牌价格。 该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实施意见》第十条和《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决定暂停其网签权限,望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引以为戒,规范经营。 ![]() 特约摄影师 徐章 摄 新闻多一点 《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实施意见》第十条规定: 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经纪机构对外发布的房源信息必须经产权人书面委托,并通过房地产经纪管理机构的房源核验。 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内容真实、全面、准确,与房源核验结果一致,并明确标识房源核验二维码。委托人取消委托的房源、房屋买卖或租赁成交的房源,应当在房源取消或交易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从各类发布渠道上撤除。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购、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明确: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item.Summa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