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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4日,宁波中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非法猎捕、买卖并食用野生鸟类的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被告杨某采用抛洒自制含有毒性的呋喃丹成分的大米、谷物等方式,非法猎捕麻雀、喜鹊、夜鹭、珠颈斑鸠等野生鸟类540余只,将其中450余只清理干净后,销售给被告黄某某和王某某。二人在明知系非法猎捕所得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食用,并少量对外出售。 此前,三人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杨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黄某某、王某某犯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麻雀、喜鹊、夜鹭、珠颈斑鸠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 检察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三人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害进行了评估,并依法提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杨某、黄某某、王某某在各自侵权范围内连带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服务功能损害费用、惩罚性赔偿金等共计60万余元。 宁波中院经审理认为,杨某、黄某某、王某某猎捕、买卖、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破坏了区域野生动物种群结构和自然生物食物链,造成野生动物资源灭失、生态服务功能受损,影响了物种的生存和繁殖,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对社会公共利益构成严重侵害,应对各自共同侵权范围内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的诉讼请求。 “本案三人的违法行为虽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生态环境损害不会因三人的获刑而自动愈合。”宁波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四级高级法官蒋晓瑜介绍,本案通过民事公益诉讼对生态损害行为实施“损害担责、全面赔偿”的全方位追责,明确传递出破坏生态不仅“刑事要罚”,更“民事要赔”的法治导向,与《生态环境法典》所确立的“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高度契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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