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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阮某被拘!6天内3次从顶楼往下扔污物、垃圾,画面曝光→  [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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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9/03 14:01:05 来自 浙江宁波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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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在派出所询问室的阮某

怎么也没有想到

自己图省事往楼下扔的几次垃圾

竟把自己“扔”进了拘留所

6天3次,同一扇窗飞出垃圾

近日

月湖辖区某小区内

有住户多次从高处扔下垃圾

不仅影响周围环境卫生

威胁公共安全和居民人身安全

为了有效防范和依法整治不法行为

月湖派出所督促辖区物业加装了

专门针对高空抛物的视频探头


而居住在顶楼的阮某

依旧我行我素

民警从画面中看到

阮某在6天内3次

从顶楼扔出污物、垃圾

证据面前

阮某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民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

依法对其作出了行政拘留处罚




警方提醒

高空抛物害人害己!2026年1月1日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首次将“高空抛物”列为单独的治安违法行为,明确了处罚标准。只要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无论是否造成后果,都将依法处罚。



高空抛物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行政责任

依据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五项规定,从建筑物或其他高空抛掷物品,只要存在危害他人人身、公私财产或公共安全的危险,即便未造成实际损害,也可予以行政处罚。具体处罚标准为:一般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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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9/03 19:32:33 来自 浙江宁波

万一出点事,害人害己

    发表于 2026/09/03 22:48:03 来自 浙江宁波

    这种处罚太轻了,因为查起来很麻烦,所以一旦抓到应该从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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